《墨经》论名,有达、类、私三种,其中类名在古文中用法多样。本次报告主要从语义学和语言哲学角度讨论类名:一,分别类名的两种基本意义或用法:一种指类,另一种指类中的“典型元”;第二,探讨后一种用法的一些基本原理和逻辑特色,特别将“典型元”与Kit Fine的“任意对象”做一比较;第三,在此基础上,试图诠解《墨经》的一些段落和墨家的重要观点,同时对公孙龙的《白马论》提出一个整体解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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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彦晶Q:“楚王失,楚人得之”的例子能不能用一阶公式写出来?
邢滔滔A:写不出来。
王彦晶Q:“楚人得之”是否可以理解为存在一个楚人得了弓?
邢滔滔A:那样的话,孔子评价楚王仁义与否就不成立了。
王彦晶Q:那是否写成,任意一个人得了弓,那么他一定是楚人。
周北海S:这句话如果用英文写,“楚王”和“楚人”前面是不是应该分别加冠词”the"和"a"?
邢滔滔A:不定冠词的英文里也有两种意思,一种是表示存在,一种是随便一个。我的“典型元”的解释里,“楚人”只保留他作为“楚人”的意义,剥除了其他的很多东西。
周北海Q:不通过“典型元”的解释是否可以?“典型元”是否必不可少?如果没有“典型元”,哪个例子就无法解释了?
邢滔滔A:没有“典型元”的话,“兼爱”的理论说不过去。一方面,我们没有办法去爱遍“人”这个类里的每一个,因此“人”若是作类理解,永远无法达到“兼爱”。另一方面,只有我们从 [人]仅仅作为“人”这个意义去爱才可以算是“兼爱”,如果存了其他私念也不算兼爱。再比如,“白马非马”的论证过程,“求”作为一个动词,只能作用于某个个体,所以“马”是类/共相/整体等等说法就说不过去了。"孺子"也只能读作典型元,只看做孺子,不带有其他性质,否则“孺子”可能是我杀父仇人的儿子,怎么还会有怵惕恻隐之心呢?著名的濠梁之辩。"子非鱼"不能理解为类,否则,由于这里用的是“侔”的推理方法("侔,比辞而俱行),就可以由"子非我"推出“子”和“我”不是同一类,这显然是错的。
周北海Q:“典型元”的这个名称不太好,“代表元”如何?
王彦晶A:“代表元”是固定的,跟这里的“典型元”不同。
周北海Q:有一种观点认为,西方哲学是本体论的,着重谈事物的性质;中国哲学本质上是行为主义,关注个人与社会的关系。是不是可以从这个角度来理解,莱布尼茨律从性质上讲事物有什么不同,“公孙龙律”从行为角度讲事物有什么不同。莱布尼茨律原则上成立,但是没法测试,而“公孙龙律”从行为的角度可以测试,虽然只是有限的测试。是不是有这个区别?还有"公孙龙律"的例证吗?
邢滔滔A:这里的行为逻跟我们今天说的行为逻辑还不一样。能不能得出“公孙龙律”需要资料的支持,要有统计工作。
周北海S:动词总是要作用于个体。
王彦晶Q:为什么我们一定要假设当年大家都想得这么深,而且一定是对的?
周北海A:他们不一定想得特别深,而是说他们虽然没有逻辑学,但背后一定有一个逻辑,才能支持他们进行辩论,比如庄子和惠施。
邢滔滔A:这种假设是后世解释前世文本的一个惯例。首先承认文本是对的,然后努力去解释,实在解释不了了,才说可能是错的。
王彦晶Q:但是比如“白马非马”,确实有可能只是诡辩。
邢滔滔A:所以要尽量能解释更多的情况,解释多了就不是偶然的。
郑 植Q:王老师提的是一个解释学的问题。写文章会受很多因素影响,比如审美的因素,像您提到的修辞,也许并不是逻辑的要求,导致了我们现在看到的文本。那么在多强的意义上可以说,这就是古代逻辑本身?
周北海A:不同的例子有不同的解释,当我们把所有的例子放在一起的时候,就会得到一个逻辑。
李大柱Q:概称句的问题?
周北海A:"马有四足"是概称句。概称句也可以表示个体。
王彦晶Q:是不是用概称句就可以解释墨经类名的问题?
邢滔滔A:这个还需要进一步研究。
(王 强 整理)